:杀软-北京发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哪些情况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频道:数码 日期: 浏览:1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2025年6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卫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说。

《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公布,重点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检查主体和人员、计划制定和实施、检查程序和标准、结果反馈和应用等多个方面,对本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针对 “检查主体乱”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时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也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张卫东向包括界面新闻在内的媒体介绍,按照《实施意见》,北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该项工作完成以后,企业遇到入企检查,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如不属于,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针对 “检查人员乱”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人民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

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协助和辅助工作,但严禁在没有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单独入企。企业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扫描证件二维码,如果无法出示证件或者扫描二维码发现证件失效,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北京市应急局法制处处长戴贺霞介绍,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实施。行政检查必须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城市协管员、技术检查员等执法辅助人员不能单独入企开展行政检查,但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入企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前期,我们已全部收回市安委办为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制发的‘检查证’及相关标识,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不再单独入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戴贺霞说。

针对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

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强化计划统筹,做好源头管控。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对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进行控制,同时,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外的各类专项检查必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幅压减非必要的临时性检查,减少检查随意性。

二是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要求所有入企检查必须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系统生成检查码。检查人员入企检查时,除严格执行扫码要求外,还必须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按照对应的检查单实施检查。如果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检查码或者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码不符,企业可以拒绝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如果发现检查人员使用的检查单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单不符,可以要求执法人员更换为与检查码相对应的检查单,如果不更换,也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三是优化检查组织形式,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求积极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能够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同一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尽量采取“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方式,把该查的事项一次性全面查完,减少每次只查几项的专项检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入企;鼓励多个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实施入企检查,减少不同部门分别入企的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针对检查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问题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检查标准适用规则,要求检查主体不得以相关标准中的推荐性、指导性条款作为确定检查标准和判定检查结果的依据;同时规定,在标准“打架”问题没有解决前,检查主体不得以冲突标准作为判定相应检查项是否合格的依据。

“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如果遇到这两种情况,可以向市司法局或者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张卫东说。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处处长林影介绍,为规范各部门行政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合格标准的自由裁量空间,北京市开展行政检查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工作。全市49个监管部门制定了6382个行政检查项,并逐项明确检查内容和合格标准,形成市、区、街乡统一的监管规则。

此外,针对不同监管部门检查“标准打架”现象,北京市坚持从企业视角出发,多渠道深度调研摸排检查“标准打架”问题,形成典型问题清单并统筹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会商研判解决方案。截至目前,已经有37个问题协商一致,形成统一标准,为企业经营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合规守信企业保护、执法监督制约

张卫东介绍,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检查实行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结果现场反馈等制度,并根据不同检查结果,对适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免罚慎罚、公正裁量等提出规范要求。

针对保护合规守信企业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在继续巩固深化“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行政检查合格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正向评价,继续推行“无事不扰”企业清单等措施,努力让合规守信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守法经营带来的“红利”。

“北京市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约束作用,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为基础,已将23万家企业纳入清单,超过全市企业总量的10%。” 林影介绍,同时,强化“无事不扰”清单动态管理,目前已有3023户企业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守信承诺、涉及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被移出清单并加强监管。

对于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张卫东介绍,北京市综合运用平台监测、12345市民服务热线、直报监测点等渠道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强化与其他监督衔接,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的,及时监督纠正,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