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水资管〔2025〕13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6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获悉,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突出的矛盾,根据《意见》,水利部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黄河流域建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意见》时称,鼓励区域之间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一方面,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省际间、跨省区市县间的交易;另一方面,鼓励黄河流域具备水量调度或调水条件的省区之间,针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内的结余水量,在同一调水年度内开展用水权交易。
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的地区除应急调度外,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将协议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备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需要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变更。
为规范交易行为,守好生态安全底线,《意见》特别强调,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展交易。
《意见》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省区取水权交易。《意见》提出,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完全达效前取水许可指标暂时结余的,《意见》明确,可以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依托河流水系、供水工程、灌区渠系等,向其供水范围外其他地区有需求的取用水户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意见》还鼓励各地探索对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在保障区域生活、农业、生态合理用水需求下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合同节水管理等方式,将节约下来的用水权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跨省区非常规水交易、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以及具备利用黄河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多水源的省区之间通过用水权交易促进水源置换。大力支持各地探索开展用水权抵押、入股、信托等多种交易行为以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和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为了强化对交易主体用水权利的保障,《意见》明确,跨省区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区域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意见》提出实行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管理,加强用水权交易日常监管。
2023年四川和宁夏开展了黄河流域第一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近年来,水利部在用水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用水权交易形式渐趋丰富、规模不断扩大,中国水权交易所成立以来,累计成交单数约2.8万单,交易水量超过60.5亿立方米。